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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共5项﹚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9-28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执法活动的执法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即对分局违反土地、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活动。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 涉及行政处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分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

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分局监察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局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监察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执法监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 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 标准规范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国土分局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并在全区范围内适用。

三、 有关措施

(一)执法监察大队可直接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基准予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权限内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二)执法监察大队在建立和推行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处罚裁量说理制度、处罚裁量监督制度、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分局用地管理部门、耕地保护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省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4.初审意见表;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分局土地利用规划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按照规定要求,是否具备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表及附件(县级审查报告)、项目清单、规划用途修改(落实)前后对照表、方案说明、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等文件。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是否取得预留指标预核拨单,预留指标使用是否突破实际可用余额;

3.审核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执法大队确认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项目另需审核用地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

4.审核涉及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等内容。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听证、论证等材料、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市报备;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向省厅备案。

(五)审批成果是否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五)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分局执法大队、地产、交易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部门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处理

分局监察部门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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