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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加大问责力度,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问责是指本系统各级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借婚丧娶嫁等事宜大操大办敛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外出旅游,收索送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中介费及回扣,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领取奖金、福利、补贴,违规报销费用的; 

    (二)违法违规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强制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培训,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索取赞助的; 

    (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和项目招拍挂、采购大宗办公用品等活动中,违规暗箱操作,拒绝接受监督的; 

    (四)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工作无思路、无举措,统筹能力、推动能力、突破能力不强,致使工作推动无力、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五)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落实领导指示时,政令不畅,消极抵制、拖延执行,贻误工作的; 

    (六)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研究、部署、汇报工作时提供的情况失真、失察,导致决策失误,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或工作考评时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八)不落实首问首接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致使管理和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 

    (九)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众不满,造成群众上访或在媒体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散布政治谣言,蛊惑人心的; 

    (十一)无事生非,搬弄是非,中伤他人,挑拨离间,拉帮结派,破坏团结,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召开会议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请假逾期不归、无故旷工,无故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打牌、下棋、赌博、上网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基金)的; 

    (十三)正常工作日,没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中午饮酒,有公车私驾、酒后驾车等行为的。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六)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采用本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如违反党纪的,由机关党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问责的情况。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不得提拔、重用;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七条 党员干部受到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问责的,被问责对象要作出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正错误。党员干部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当年度公务员考核最高定为基本称职。党员干部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的,当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停职检查期为6个月。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党委(党组)决定。 

    第八条 当年内本部门党员干部被问责总数达2人次(含)以上的,该部门不能评为先进(文明)部门。 

    第九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利用职权、自身职责以及地位的影响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2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党员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党员干部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党员干部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问责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和人事部门在问责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和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受到第五条第(一)(二)项问责方式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受到第五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问责方式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决定。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和人事部门备案。受到调离岗位以上问责的,《问责决定书》要进入个人档案。《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由、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问责决定机构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问责决定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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