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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06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了提高测绘单位的成果质量和管理水平,鼓励测绘单位争创优秀测绘工程,促进测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保障服务,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现将《湖南省测绘质量管理考核办法》、《湖南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及保密工作考核办法》、《湖南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О年 二月二十四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测绘局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湖南省测绘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质量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甲、乙级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进行考核。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测绘质量管理考核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见附件 2 、 3 ),标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体系运行、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和质量业绩等内容。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测绘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测绘单位测绘质量管理考核,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得少于 2 次。

  第七条   考核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职责,保守被考核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现场考核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填写《湖南省测绘质量管理考核表》(见附件1),由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八条   考核满分为 100 分, 70 分(含)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合格证书,作为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注册的必备资料;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三个月后组织重新考核。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中依法予以缓期注册、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条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将有关测绘质量问题、处理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   考核中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湖南省测绘质量管理考核表

  附件 2 甲、乙级资质单位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附件 3 丙、丁级资质单位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湖南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甲、乙级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进行考核。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丙、丁级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的考核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见附件 2 ),标准包括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保密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的考核,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得少于 2 次。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八条   考核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现场考核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填写《湖南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考核表》(见附件 1 ),由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九条   考核满分为 100 分, 70 分(含)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合格证书,作为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注册的必备资料;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三个月后组织重新考核。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中依法予以缓期注册、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考核中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湖南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考核表

  附件 2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考核标准

湖南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测绘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提高测绘工程的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鼓励测绘单位争创优秀测绘工程,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测绘学会组成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三条   评选省优秀测绘工程奖,坚持合法、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一般不得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 75%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评奖项目的 15 %,二等奖不超过评奖项目的 25% 。获奖人员按获奖项目参与人员在申报表中的排名顺序确定,一等奖不超过 9 人,二等奖不超过 7 人,三等奖不超过 5 人。

  第五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等。

  第六条   申报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测绘资质单位依法依规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

  (二)项目符合《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

  (三)项目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规范;

  (四)项目须在近三个自然年度内(含申报年份)完成,其成果已经提供用户使用并且无质量投诉;

  (五)项目产值应在 20 万元(房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产值 10 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六)测绘工程项目已经省级以上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样本质量评分达到 80 分以上,且样本中没有不合格品,或者已经通过其主管部门或者甲方单位组织的验收或专家评审,有定性、定量的验收报告或评审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测绘工程项目参加评选,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地图编制项目应经地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八条   申报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一等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产值不低于 80 万元(房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产值不低于 40 万元);

  (二)设计科学,技术路线先进,工艺流程经济合理,具有技术创新,管理科学务实,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工程文档规范完整;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措施有效,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总体评价好,成果 100% 达到优良,经省级以上质检机构检验,样本质量评分达到 90 分以上,且无 A 类、 B 类缺陷;

  (四)实现工程预期目标,生产效率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二等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产值不低于 40 万元(房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产值不低于 20 万元);

  (二)设计指标科学,技术路线较先进,工艺流程经济合理,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点,管理制度落实,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工程文档规范完整;

  (三)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有专门的质量控制措施,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总体评价较好,成果 95% 以上达到优良,经省级以上质检机构检验,样本质量评分达到 85 分以上,且无 A 类缺陷;

  (四)实现工程预期目标,生产效率较高,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三等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产值不低于 20 万元(房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产值不低于 10 万元);

  (二)设计合理,技术路线正确,工艺流程符合实际要求,管理制度落实,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工程文档规范完整;

  (三)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有专门的质量控制措施,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总体评价较好,成果 90% 以上达到优良,经省级以上质检机构检验,样本质量评分达到 80 分以上,且无 A 类缺陷;

  (四)实现工程预期目标,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湖南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证明(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三)项目技术设计书;

  (四)项目技术总结;

  (五)项目成果和文档目录;

  (六)质检报告或者验收报告、评审报告;

  (七)用户满意度证明;

  (八)涉密测绘工程项目附主管部门批准书,地图编制项目附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应经项目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同意后,于每年 9 月底以前上报省测绘学会。甲级测绘单位也可直接上报省测绘学会。

  第十四条   省测绘学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所报材料齐全的提交评选,否则退回申报单位修改、补充或者不受理参评。

  第十五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对各单位参评项目进行评审、质询,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选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由省测绘学会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 2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省测绘学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向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选委员会形成决定。异议自评奖结果公示之日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荣获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由省测绘学会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参评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参评资格,收回证书和奖牌,在全省测绘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且三年内禁止参加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参加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对违纪者取消其工作资格,影响评选结果公正的应当重新组织评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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