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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6-05
 湘国土资办发[2009]68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2号)的有关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规范跨市州易地补充耕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在省域范围内市州之间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行为,即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州(以下简称“委托方”)补充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建设所占用耕地数量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委托其他市州(以下简称“受托方”)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为补充耕地,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的。

 

第三条 易地补充耕地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有关规定,并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和预算审核、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等工作,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受托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五条 实施易地补充耕地应当符合《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

 

第六条 受托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应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择,并考虑规模效应,优先选择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

 

第七条 实施易地补充耕地,由委托方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易地补充耕地的地点和数量。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易地补充耕地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双方签订的协议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受托方国土资源部门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筛选出项目,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论证。

 

(四)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下达易地补充耕地任务。

 

(五)受托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

 

(六)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核通过后,由受托方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新增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土地整理复垦相关标准和项目设计要求,确保耕地质量。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受托方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与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规定组织项目验收,确认补充耕地指标。未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的,委托方不得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不得进行指标的抵扣或划转。

 

第十二条 易地补充耕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受托方应明确新增耕地管护责任,落实耕种人和耕种措施,保证新增耕地持续有效利用。委托方取得易地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耕地保有量等责任指标的调整工作。根据项目验收和补充耕地指标的确认结果,按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受托方和委托方相应增减耕地保有量指标。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立项、设计和预算批复后,委托方应根据易地补充耕地协议向受托方及时支付易地补充耕地资金。易地补充耕地资金包括耕地开垦和新增耕地耕种补助等资金。

 

耕地开垦资金不得低于委托方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项目的实施。

 

新增耕地耕种补助,按新增耕地不少于500/亩的标准执行,专项用于新增耕地的管护和耕种补助,由受托方按每年不少于100/亩标准发放给新增耕地的耕种农户,发放年限不少于5年。新增耕地未耕种的,则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受托方应按规定对易地补充耕地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按照经审核的项目预算,实施项目后多出的易地补充耕地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进行补充耕地的指标储备,不得挪作他用。

 

多出的补充耕地储备指标,其20%由省统筹掌握,用于省域内的耕地先补后占和占补平衡。

 

第十六条 受托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受托方国土资源部门应探索建立资金集中投入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积极做好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易地补充耕地工作,逐步建立多元投资、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的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机制。

 

社会投资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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